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、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。属于分拨理货的,在货物分流运抵后,理货公司或海关监管场所经营应当向海关传送拆箱后的理货报告。
若是集装箱货物,理货报告以箱为单位申报,若是非集装箱货物,理货报告以单为单位申报。
海关舱单系统将理货报告数据与通关舱单数据进行核对,集装箱货物核对箱号,比对条件是“关区代码+年份+IMO+航次+集装箱号”。非集装箱货物核对提单号、件数、重量等,对比条件是“关区代码+年份+IMO+航次+总运单号+分运单号+件数+毛重”。核对一致的对原始运单加注“正常到货”标志,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对原始运单加注“异常到货”标志。比对结果为“异常到货”且为短少的标记“短卸货物”。比对结果为“异常到货”且理货报告无原始运单的,加注“溢卸货物”。
深圳电子口岸平台为理货传输人提供XML报文传输及前台录入等功能。